豁免條款是RoHS指令的重要內容,RoHS指令(2011/65/EU)的豁免條款在附錄III (Annex III)和附錄IV (Annex IV)中列出。附錄III是所有電子電氣設備都適用的豁免條款,附錄IV是專門針對醫(yī)療設備和監(jiān)控設備的豁免條款。
以下為針對8類和第9類電子電氣設備原定在2021年到期的豁免條款狀態(tài)總結:
· 部分條款相關方已提出延期申請,官方正在評估,豁免條款在評估結果公布之前繼續(xù)有效。
· 若豁免條款延期申請被駁回或豁免條款被撤銷,該條款將自決定之日起12至18個月失效。
· 對于無延期申請的條款,到期自動失效。
· 附錄III和附錄IV中,主要是除體外診斷設備的第8類和除工業(yè)監(jiān)控設備的第9類電子電氣設備的豁免條款原有效期將在2021年到期。
歐盟RoHS指令2011/65/EU所涵蓋的電子電氣設備類別
1. 大型家用電器
2. 小型家用電器
3. 信息技術及電訊設備
4. 用戶設備
5. 照明設備
6. 電動工具
7. 玩具、娛樂及運動設備
8. 醫(yī)療設備
9. 監(jiān)視和控制設備
10. 自動分發(f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