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提出了一項關于擬限制在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中使用雙酚A(BPA)和其他雙酚類物質及其衍生物的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要求如下:
禁止在食品接觸的清漆和涂層、印刷油墨、粘合劑、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的制造過程中使用4,4'-異丙基二酚(BPA)(CAS號80-05-7)物質,以及禁止在市場上投放部分或全部由這些材料組成的食品接觸終產品。允許使用BPA作為前體合成BADGE及其衍生物,并將其作為單體用于制造和投放市場的BADGE基團的重型清漆和涂層,但有以下限制:
在后續(xù)制造步驟之前,液體的環(huán)氧 BADGE 基團的重型清漆和涂料應以單獨的可識別批次獲得;
從涂有BADGE基團的重型清漆和涂層的材料和制品中遷移出的BPA不得被檢出,檢測限(LOD)為0.01毫克/千克;
制造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過程中使用含BADGE基團的重型清漆和涂料,無論是在產品制造過程中或者與食品接觸時都不得發(fā)生水解或任何其他反應,從而導致材料和物品或食品中存在BPA。
除非獲得授權,否則禁止在食品接觸清漆和涂層、印刷油墨、粘合劑、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的制造中使用法規(guī) (EC) No 1272/2008 中列出的其他雙酚類物質及其衍生物。
經營者應確保材料和物品在營銷的各個階段均附有書面符合性聲明。
此外,該擬議法規(guī)還修訂了與BPA 相關的法規(guī) (EC) No 1985/2005 和法規(guī) (EU) No 10/2011:對法規(guī) (EC) No 1985/2005,禁止在制造容量小于 250 升的材料和物品時使用 BADGE,容量在 250 升至 10 000 升之間的材料和物品不得釋放超過附件一所列限量要求的物質;對(EU) No 10/2011法規(guī)中授權物質的正面清單進行了修訂,刪除 2,2-雙(4-羥基苯基)丙烷(正面清單中的第 151條)并在清單中新增 4,4'-異亞丙基二酚二鈉(CAS 號 2444-90-8),同時廢止(EU) No 10/2011的修訂案 (EU) 201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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